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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长乐公证处成立于1981年,2002年7月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,2017年12月,因长乐撤市改区,更名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公证处。在主管部门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,长乐公证处始终贯彻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思想理念,坚持执业为民,恪守诚信,依法办证,并充分应用信息化科学技术,积极推动“互联网+公证”服务,不断提升公证信息化创新水平。我处出具的公证书在全球二百多个国家广泛使用。        长乐公证处为群众提供优质公证服务中,履行着公证人神圣职责,塑造出让群众满意的公证行业新形象,公证处的服务和质量,得到社会的公认,先后被福州市委、市政府以及长乐市委、市政府评为“文明单位”;被共青团长乐市委员会授予“青年文明号”,被长乐市妇女联合会授予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,先后荣获“福州市第十届文明单位”、“福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”、“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单位”、“福建省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示范点”等荣誉称号,2009年和2020年分别获得“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”和“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”荣誉称号。        长乐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将以饱满的热情,文明务实的服务方式,竭诚为广大群众服务,同时,真诚接受群众的监督。长乐公证处始终坚持服务长乐经济建设,为社会提供高效、便捷和优质的法律服务,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,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。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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